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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基础》(第十二讲)
作者:高雅 日期:2013-10-18 21:13:43 
  第八节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P106)(★★★)(2011年单选题)

1.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解释】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2.特殊规定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解释】单位将自建建筑物用于自用、出租或者投资时,其自建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只有将自建建筑物用于销售时,其自建行为才缴纳营业税。因此,自建行为是否缴纳营业税,取决于纳税人是否将该建筑物销售。如果销售该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4月1日,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是4月1日。

(5)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例题1·单选题】某租赁公司提供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结算,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2011年)

A.合同签订的当天

B.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C.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D.租赁业劳务完成的当天

【答案】C

【解析】纳税人提供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例题2·单选题】2011年3月,甲房地产公司采用预收款方式将一栋写字楼出售给乙公司。合同规定销售价格为3000万元,当月乙公司预付了1600万元,余款在以后两个月内结清。已知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税率为5%。甲公司3月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 )万元。

A.150 B.80 C.70 D.0

【答案】B

【解析】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甲公司应纳营业税=1600×5%=80(万元)。

二、营业税的纳税地点(P107)(★★★)(2009年多选题、2010年多选题、2011年判断题)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5.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6.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7.各航空公司所属分公司,无论是否单独计算盈亏,均应由纳税人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表3-2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不动产(土地)所在地
(1)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2)销售、出租不动产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1)提供应税劳务(建筑业除外)

(2)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除外)

(3)扣缴义务人

应税劳务发生地
建筑业

机构所在地
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例题1·多选题】下列关于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表述中,符合营业税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09年)

A.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B.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运输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C.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纳税人在本省从事建筑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答案】AC

【解析】(1)选项B: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选项D: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例题2·多选题】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0年)

A.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B.纳税人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C.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答案】ABD

【解析】选项AC: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例题3·判断题】纳税人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2011年)

【答案】×

【解析】纳税人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纳税期限(P108)(★)

1.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2010年单选题)

【例题·单选题】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应在一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该一定期限是( )。(2010年)

A.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

B.自期满之日起7日内

C.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

D.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

【答案】D

【解析】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第九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P108~P112)(★★)

1.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解释】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2012年教材新增)

2.税率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3.计税依据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而非应纳税额)的“三税”税额。

(2)纳税人因违反“三税”的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4.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适用税率

【案例】某市甲公司2011年3月份应缴纳增值税90000元,实际缴纳增值税80000元;应缴纳消费税70000元,实际缴纳消费税60000元;应缴纳营业税50000元,实际缴纳营业税40000元。已知,甲公司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甲公司3月份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80000+60000+40000)×7%=12600(元)。

5.税收减免

(1)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二、教育费附加(P112-P113)(★★)

1.征收范围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解释】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教育费附加。(2012年教材新增)

2.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之和为计征依据。

3.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征收比率

【案例】某市甲公司2011年3月份应缴纳增值税90000元,实际缴纳增值税80000元;应缴纳消费税70000元,实际缴纳消费税60000元;应缴纳营业税50000元,实际缴纳营业税40000元。已知,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例为3%,甲公司3月份应缴纳教育费附加=(80000+60000+40000)×3%=5400(元)。

4.减免规定

(1)对进口产品时海关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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