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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泉州会计继续教育内容(1)
作者:高雅 日期:2013-10-18 21:15:48 
 

绪论——制定《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必要性
2006年12月7日,财政部部长金人庆签署第42号财政部令,公布了《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贯彻落实公司法的需要
公司法第164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制度。因此,制定《规则》是公司法赋予财政部的一项职责。
(二)履行财政财务监管职责的需要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财政部负责拟订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财政部作为国民经济宏观管理部门,是国家金融行业的主要社会事务管理者之一,担负着拟订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的职责。
(三)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
金融企业出现的财务风险,形成的财务负担最终都由各级财政部门承担,为预防“财务风险—金融风险—财政风险”风险链的形成,财政部必须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建设,以进一步完善金融行业财务监管的法律依据,加强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日常财务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以风险控制为导向,将风险防范的关口前移,引导和督促金融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在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中的作用。
(四)适应金融改革发展的需要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金融企业已从政府附属部门转变成为企业化经营的经济实体,我国金融服务市场全面对外开放后,国内外所有金融企业享有同等待遇,金融企业混业经营的趋势逐步显现。而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金融企业投资者与经营者职权不分、角色错位,导致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混乱而无人负责。
(五)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财务监管制度的需要
监管机构针对现行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明显缺陷,采取“补丁式”的规定和管理办法。但是这些规定和办法显得比较零散、不成系统,有些还存在法律依据不充分等问题,总体上层次较低,具有明显的过渡性。
 (六)适应金融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需要
会计准则是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管理活动,财务制度是通过对企业经济活动的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理财行为,从而控制企业的财务风险,并形成企业绩效评价的基础和根本依据。会计核算贯穿于财务管理始终,着眼于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会计准则与财务制度并行不悖,相互促进、互为补充。
 (七)与国家税收管理规定相协调的需要
从单一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来看,纳税是整个理财事务中的一个环节,因此依法纳税是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题中之义。金融企业的税收主要通过税务法律法规进行刚性约束,而通过加强财务管理可以督促金融企业依法纳税。可见,财务制度与税收规定是相互强调、互为依托的。
制定财务制度既要与现行税收规定相适应、相衔接,遵守并强调税务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借助其强制性促进财务制度的施行,又应把握财务制度的相对独立性,寓税收规定于财务制度之中,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将是金融企业执行税收法规的可靠保障。而现行的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存在大量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地方,为与税收管理规定相协调,有必要制定《规则》,要求金融企业在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以维护税收法规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第一章 总 则
本章共五条,对本规则的制定宗旨、依据和适用范围,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基本方法、基本要素和根本目标,财务管理管辖权限、财务登记,财务管理与税务管理的关系作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促进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保护金融企业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条是关于制定本规则的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1.适应金融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
一是金融企业已逐步转变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方式也要相应转变。二是我国加入WTO后,特别是在2006年12月11日过渡期结束后,我国金融服务市场全面对外开放,国有和非国有、外资与内资金融企业享有同等待遇,需要对现行财务制度作出相应调整,为各类金融企业创造公平、平等的竞争环境;三是金融企业综合经营的趋势日益明显,需要制定统一的、涵盖不同类型金融企业的财务规则加以规范。
2.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促进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
《规则》大幅的减少了对金融企业的限制和约束,明确了财政部门及金融企业投资者、经营者财务管理的职责、职权,从会计要素等方面,确立了财务管理的一些风险点,并采用风险控制、信息披露、财务评价、社会审计、资产评估等方法,来规范金融企业投资者、经营者的财务行为。通过理顺财政部门投资者、经营者、债权人、内部职工等相关利益方的财务关系,推动金融企业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试图解决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金融企业投资者和经营者职权不分、决策错位导致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失败而无人负责等等问题。
3.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保护金融企业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由于金融企业比非金融企业多了“财务风险——金融风险——财政风险”这一风险链,因此,规则以“防范和化解金融企业财务风险,维护金融企业相关各方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为立法目的,并单设了“财务风险”一章。
《规则》丰富并强调了金融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内容,以风险控制为导向,将风险防范关口前移到金融企业管理内部,通过构建财务信息管理制度、财务评价制度等,加强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财务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引导金融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金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在维护金融稳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中的作用。
4.《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是依据。
比如说,《公司法》第164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理解为财政部的一个法律表述,可见,制定财务规则是《公司法》赋予财政部的一项职责。公司建立财政制度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制定的财务规则。财政部作为宏观经济的一个管理部门,是国家金融行业的主要社会事务管理者,担负着拟定财务管理制度,并且监督其执行的职责。可见,财政部按照职能制定《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既是依法行政的体现,又是履行职责的要求。这是财政部制定《规则》的法律的条文和基础。
《规则》以《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等为依据,并保持与这些法律协调一致。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制定的管理制度,主要约束金融企业的市场准入等,而《规则》则着重规范金融企业与理财事务有关的行为。对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与其他行为交叉的部分,《规则》仅从财务管理角度作原则性的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规则。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则执行。
本条是关于本规则适用范围的规定。
(一)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有资本占实收资本50%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本占实收资本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国有资本投资者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本占实收资本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国有资本投资者能够实际支配金融企业行为的金融企业。
(二)关于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是指执行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公司等。
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目前尚未明确其金融业的性质,但本质上属于金融企业。因此,这两类公司也适用《规则》。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是由集体所有制信用社演变而来的金融企业,其财务行为目前由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范。尽管这几类金融企业并非国有及国有控股性质,但考虑到其明显的资金和风险放大效应,为防范金融风险,并实现所有金融企业财务行为的统一规范,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规则》明确这几类金融企业适用本规则。
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也纳入金融企业的范围。
(三)关于其他金融企业。
其他金融企业是指外资金融企业和民营金融企业等。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通知,说明小额贷款公司也适用。
 
第三条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一)关于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可以通俗的理解为“三定”,即定职能、定部门(定机构)、定人员。
1.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金融企业基本的财务制度以及关于资金管理、资产管理、成本管理、费用管理、营业外收支管理、收入管理等方面的内部规定和办法。
2.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为归口管理财务事项,便于分清职责,金融企业应当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金融企业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从事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是熟悉财务、会计知识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会计从业资格。
(二)关于财务管理的基本方法。
财务管理的基本方法包括:①事前管理,包括规划、预测、计划、预算;②事中管理,包括控制、监督;③事后管理,包括考核、评价和分析等,这是区分财务管理与会计管理的基本标志之一。
(三)关于财务管理的基本要素。
《规则》将财务管理的要素归纳为风险防控、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等六个方面,并逐一提出规范性要求。
(四)财务管理的根本目标
1.实现持续经营
2.企业价值最大化(投资者财富最大化、社会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责。
金融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金融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印件。
本条是关于财政部门财务管理管辖权限、财务登记等内容的规定。
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的财务活动的管理除了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行使着国有资本出资人的职能以外,更多的体现在履行社会管理者的职能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按照税收、社会保险、国有资源等法律、行政法规对金融企业经营成果行使公共的、法定的索取权和再分配权。另一方面,就是根据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稳定、防范财政风险、促进经济发展等公共管理需要,对金融企业财务进行规范和指导,对金融企业在财务活动中应尽的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进行监督。将防范和化解金融企业的财务风险作为一个财政风险管理的前置工作。所以,各级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属于以金融企业为对象,以经济社会的安全、稳定并且和谐发展为目标的间接管理。不应当对金融企业内部的具体财务事项进行直接的行政干预。又要严格的区分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与政府的社会责任。
(一)关于财务管理工作的管辖。
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管辖总体上按照出资关系区分:国务院及其部门、直属机构出资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由财政部直接负责;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相应分别由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不同级次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均出资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已明确的,按规定办理,未明确的,由出资额相对多的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没有出资,或者出资额不致其占控股地位的金融企业,按照相应的行政管理级次确定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管辖。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是指,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财政部的授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关于财务登记。
金融企业到财政部门进行财务登记是为了便于财政部门掌握金融企业的基本情况,其性质是备案登记,而非核准登记。
本条中“分支机构”是指直属金融企业总部的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
分支机构不同于子公司。
本条“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是指金融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
 
第五条 金融企业应当依法纳税。金融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一)财务管理与税务管理的功能和着眼点明显不同。
(二)财务制度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应当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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